关于阳光问政网友反映的“贫困村修建农村公路是否可以集资?”的回复
发布日期:2019-05-23 17:06:55 信息来源: 本站 访问数量: 23008
网友仁者见仁:
您好!
关于您在《阳光问政》节目反映“贫困村修建农村公路是否可以集资?”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相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农村公路的范围。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县道是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纳入县(市、区)农村公路规划,乡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社道目前还没有相关定义,中央、省交通部门未将社道纳入管理范围,也无建设补助政策。
(二)是否可以集资。一是县乡道建设。我市县乡道建设中,除上级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兜底,不能要求群众筹集建设资金。二是村道建设。中央、省、市、县对村道建设实行定额补助,通常各级补助总额占到项目建设资金的50%左右,缺口资金需要乡镇、村社自行筹集。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捐物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路域资源开发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以及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自行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的,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等规定,无论是贫困村还是非贫困村,如果发动村民捐资修路,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三是社道建设。目前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对社道建设没有补助资金。社道建设主要参照村道建设管理模式。贫困村社道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资金、县级交通部门补助资金和村社自筹资金。发动群众捐资也要坚持群众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