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15 01:39:00 信息来源: 访问数量: 26393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管理协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经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地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和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照客运管理规定按每20辆车1人的标准予以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实行全天候“24小时”值班。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技术管理、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经具有从业资格培训资质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车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满足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三)燃油车排气量不低于1.5T 或1.8L;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3G及以上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
(五)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六)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 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5.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省级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认定结果。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
7.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有关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向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
(二)培训机构上报符合培训条件的驾驶员信息和培训计划;
(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驾驶员信息及教学计划;
(四)培训完成后,由培训机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取得结业证书的驾驶员名单并申请考试;
(五)经考试合格,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二条 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个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经营意向书。
(二)个人委托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经营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符合条件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车辆登记证明》。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持《车辆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购买不低于营运客车限额标准的相关保险,组织车辆进行营运客车技术检测。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上述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对合格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个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完善手续后即可从事经营。个人名下的网约车只能由本人驾驶从事经营。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经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经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符合条件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证明》。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持《车辆登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后,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购买不低于营运客车限额标准的相关保险,组织车辆进行营运客车技术检测。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上述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对合格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八)车辆取得《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由该网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上签注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 巡游车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协议后,才可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车辆报废或退出网约车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平台公司先期履行;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结果在10日内作出答复,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三)根据需要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维护,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营运客车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第三责任险每车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40万元;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违者按非法营运处理;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十九)对接入平台的车辆不能搞鄙视性经营;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经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经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二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支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退还:
(一)网约车驾驶员不按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取乘客费用的;
(二)超过3日未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网约车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于网约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六)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系统故障,造成无法正常计算、支付费用的。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一)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夜间到偏僻地区,拒绝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点进行身份确认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未有其他人员监护照顾的;
(四)携带烈性犬只等禁止饲养的动物乘车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乘客有恶意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或有影响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同级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发展改革、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经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资阳市法制局和资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岳县、乐至县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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