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1-02 23:56:00 信息来源: 访问数量: 3026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7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城市交通运行有序、城市客运协调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提升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二)建立科学动态调控机制。巡游车和网约车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根据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三、推进巡游车改革
(三)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新增或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期限原则上为6年,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四)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和驾驶员平等协商确定承包金标准,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租价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承包金标准。
(五)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从城市交通整体发展出发,不断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健全作价规则,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六)强化公司经营管理。强化行业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落实巡游车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及评价情况,建立符合巡游车运营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服务规范管理办法。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加强驾驶员服务质量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驾驶员素质和运营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展示窗口行业形象。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按照“出租汽车+互联网”的思路,推动使用车载智能终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强化管理。巡游车应当喷涂、安装明显的专用标识。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减少车辆空驶,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巡游车在巡游揽客和电召时,均须使用巡游车专用的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装置,并据此收费和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地相应许可条件及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办公场所和培训教育场所等条件,数据信息在本地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开展自有车辆经营活动。
网约车应当具有本市车籍,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按规定购买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3G及以上视频监控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客车要求,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身体健康,品行优良,取得本市驾驶员证件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运输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要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以补贴的方式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网约车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网约车要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其他网约车和巡游车。个人名下的车辆只能由本人驾驶从事网约车经营。网约车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驾驶员应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地有关经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网约车驾驶员应服从管理部门和网约车平台的依法管理。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因合乘发生的矛盾和相关责任,按合乘各方的约定解决,其权利和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可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可向合乘者提供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也可向合乘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进行规范和管理。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强化管理责任。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的工作机构,牵头做好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各项工作;雁江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协助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及稳定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大局,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强力推动,切实形成出租汽车行业联动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
(十二)完善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大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调度站、扬招站、候客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在车站、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医院等客流集散地要合理设置巡游车调度站或候客区域;建立恶劣天气、大型活动等特殊条件下,火车站、汽车站等重点旅客集散地的巡游车和网约车运力保障机制,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三)加强信用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四)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透明度。建立交通、公安、商务、通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许可、服务、监管、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平台,全程实时监管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及“克隆车”,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乘客利益。
(十五)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规范管理企业、优质服务驾驶员等先进典型,按规定评选表彰,弘扬行业正能量,带动和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资阳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宣传、维稳、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国安、财政、人力和社会保障、住建、交通、商务、工商、质监、信访、税务、网信、法制、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各县(区)共同参与,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和分工,统筹推进本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本意见从201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