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和保护举报人办法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11-22 23:52:10  信息来源: 本站  访问数量: 30527

    为鼓励群众踊跃举报交通运输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隐私和安全,根据市扫黑办关于举报人奖励和保护相关文件精神,现将交通运输系统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和保护举报人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涉及交通运输系统未发现和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已立案侦查的交通运输行业黑恶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相关部门尚未发现和掌握的犯罪线索;为公安机关正在缉捕的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黑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活动路线等相关信息。

    二、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一)电话举报:群众可通过市公安局公布的线索举报电话028-26559336举报。

    (二)信件举报:群众也可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至市交通运输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地址是: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南段580号,邮编:641300。

    (三)当面举报:群众可直接到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扫黑办向工作人员当面举报。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以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三、举报重点

    重点表现形式为:

    (一)在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以及煽动群众或组织社会人员闹事的涉黑涉恶势力;

    (二)在道路客运领域设立黑配客点并通过不法手段长期控制某一区域运输市场客源的涉黑涉恶势力;

    (三)在公交、客运、出租车行业,拒不配合行政检查和执法,纠集社会人员甚至雇佣“打手”对检查执法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的涉黑涉恶势力;

    (四)在货运、水运等领域通过不法手段长期控制某一区域运输市场、资源分配的涉黑涉恶势力;

    (五)长期从事违法超限运输,利用黄牛带车、集体闯岗、暴力抗法等手段干扰管理执法秩序的涉黑涉恶势力;

    (六)在公路管养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以及长期把持控制管养领域实际施工的涉黑涉恶势力;

    (七)在码头、车站等重点区域通过微信群、QQ群等搭建人数众多、层级明显、有组织性的拉客团伙组织,长期从事非法营运中介服务,攫取利润,对正规出租车、网约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进行恐吓、威胁,严重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涉黑涉恶势力;

    (八)以假冒出租车从事客运经营,企图以假乱真,干扰正常营运秩序,且经营活动具有团伙性质,对抗执法人员检查,甚至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涉黑涉恶势力;

    (九)长期盘踞某一区域从事非法营运,并纠集同伙对抗执法检查,甚至以暴力、胁迫方式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涉黑涉恶势力;

    (十)在交通工程建设、道路设施管养招投标、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领域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以及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失职失责或干扰和妨碍涉黑涉恶案件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

    四、奖励办法

    根据公安机关通告的《资阳市人民群众举报刑事犯罪线索奖励办法》,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0000-50000元;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0-30000元;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首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抓获黑恶犯罪团伙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五、举报保护

    凡以个人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举报涉黑涉恶类犯罪线索且有具体联系方式并对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属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在实名举报后,公安机关必须确保举报人人身安全,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对举报人可能遭到的打击报复做好保护预案;对随时可能遭到打击报复举报有关涉黑涉恶案件重要线索的举报人,视情给予重点保护。

    被举报人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行为均视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举报人亲属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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