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11-09 22:09:41 信息来源: 本站 访问数量: 432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内容,统一文书格式,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针对营运驾驶员在从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开展记分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记分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为具体记分实施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信息系统,与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重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信息公众服务平台,供管理部门、运输企业、营运驾驶员查询记分信息。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营运驾驶员的记分工作,制定记分工作制度,定期进行记分统计分析,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治。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记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高速公路封闭区内营运驾驶员的记分工作,制定记分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普通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查处的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抄告工作,制定记分抄告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查处的道路营运驾驶员交通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记入“四川省重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推送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向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抄告。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动态掌握本单位营运驾驶员记分情况,不得招聘被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的营运驾驶员,发现已聘驾驶员被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的,要即时解聘;将本单位已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的营运驾驶员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应暂停上岗,督促其参加学习考试。
第三章 记分工作
第十条 现场记分是指记分实施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现场发现的营运驾驶员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的记分;非现场记分是指记分实施机构通过举报、暗访、部门抄告、推送等方式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的记分。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发现的营运驾驶员违法行为,由发现地记分实施机构执行记分工作。
通过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平台、安全与服务微信平台等举报投诉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处核实后执行记分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现场记分时,记分实施机构应在现场取证,出具“记分通知书”。当事人对记分无异议,并在“记分通知书”备注栏签字确认后,可现场送达“记分决定书”,在记分系统完成记分工作。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3日内向拟记分机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的,视为无异议。记分实施机构应制作“记分决定书”送达给营运驾驶员,在记分系统完成记分工作。
第十三条 执行非现场记分时,记分实施机构应在证据收集完整后,制作“记分通知书”,告知驾驶员。营运驾驶员在收到通知书的3日内未申请陈述申辩的,记分实施机构应制作“记分决定书”送达给营运驾驶员,在记分系统完成记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推送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由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推送信息的5日内完成记分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将查处的道路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及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抄告至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抄告信息的5日内完成记分工作。
第十四条 记分实施机构收到驾驶员的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营运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记分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抄告的营运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应在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变更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记分实施机构在执行记分时,应通过系统将记分信息推送至所在道路运输企业。
第十七条 记分实施机构依据“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和“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代码”开展记分工作。
“记分通知书”、“记分决定书”应载明被记分当事人的权利。
“记分通知书”、“记分决定书”可以通过记分系统以短信、邮件等方式送达,或联系所在运输企业代为送达。
第四章 记分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营运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达到20分及以上的,由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入吊销程序,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含该驾驶员所有从业类别,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证和装卸管理员证除外)。在完成行政处罚的当日,将其列入“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并在本级道路运政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接受被列入“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的驾驶员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
除终身禁驾的驾驶员以外,3年期满后,记分系统自动从“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中移除。
第十九条 外省籍营运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达到20分以上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违法行为和记分情况,抄告其从业资格证核发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记分系统自动将其列入“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3年内不得驾驶四川籍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道路营运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达到15分以上(不满20分)的,记分系统自动将其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一)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当事人发出“记分学习通知书”,并抄告所在运输企业。“记分学习通知书”可以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同时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二)记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记分学习通知书”的15日内,参加从业资格证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通过“四川省道路运输重点监控从业人员网络学习考试平台”,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三)记分当事人在完成规定的学时后,可到从业资格证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加考试,也可在“四川省道路运输重点监控从业人员网络学习考试平台”考试。考试通过后,记分予以清除。记分周期期满后,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中移除。
(四)记分当事人在被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期间,暂停办理其从业资格转籍、补证、换证等业务。
(五)未按规定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或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质量信誉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聘用不应聘用的驾驶员、继续使用应解聘的驾驶员,应督促运输企业立即整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停运整顿。
第二十三条 记分实施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道路营运驾驶员已记满20分仍在从业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业行为,并抄告所在运输企业及核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记满20分及以上的营运驾驶员记分情况作为失信记录,推送至交通运输信用平台和社会信用平台,在“信用交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及时公布,实现对营运驾驶员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记分实施机构应当建立记分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好记分的录入、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记分录入及时、记分数据准确。
第二十六条 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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