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及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9 15:36:57 信息来源: 访问数量: 8380
各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存量信息进行核查、补录存量业绩信息、改进增量业绩信息登记。为落实好部通知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部管理系统监理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录入及核查的范围
(一)监理企业基础信息。在我省注册的公路工程甲级、乙级、机电专项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的填报和变更。
(二)监理业绩信息。公路工程甲级、乙级、机电专项监理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承建的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的填报和变更;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未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承接转包和分包的项目、超资质承揽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基本要求
(一)办理方式。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的录入和审核工作,均采用线上递交资料、审核单位线上审核方式办理。首次登录的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需在部管理系统注册账号,由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审核。
(二)录入要求。
监理企业严格按照部管理系统设置的相关栏目及本文件的要求,完成信息的录入和证明材料的提交,并对录入系统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负责按部管理系统以及《四川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1)要求,分别在部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理工程师基本信息”栏目录入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监理企业业绩信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部管理系统以及《四川省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信息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2)要求,在部管理系统“新增业绩”栏目准确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各监理合同段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段名称、监理负责人、监理业务等级、合同金额、合同起止时间、所监施工合同段、监理单位名称、本标段监理内容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监理工程师业绩信息。监理工程师负责按部管理系统以及《四川省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信息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2)要求,在部管理系统“新增业绩”栏目据实选择建设单位已完成登记的项目监理合同段,准确录入个人业绩信息(包括:个人姓名、企业名称、项目行业、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监理岗位、在岗起始日期、在岗截止日期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交监理企业复核上报。
三、审核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厅组织省交通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的审核工作。
(二)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监理企业业绩和监理工程师业绩的审核工作。
四、核查存量信用信息
(一)企业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
1.监理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录入发布的基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与实际情况以及《四川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1)不符的,应及时在部管理系统中按要求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监理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录入发布的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不完整、不准确、与实际情况以及《四川省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信息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2)不符的,应及时联系项目建设单位在部管理系统中按要求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对已建业绩信息录入完整后,不再接受该项目业绩中人员业绩的变更申请。
3.监理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录入发布的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为虚假的,应及时联系项目建设单位在部管理系统中按要求提交信息删除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和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4)。
(二)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1.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及时对监理企业自查自纠提交的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变更或删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并将办理的变更或删除申请事项,汇总填写监理企业业绩信息办理清单(详见附件5)和监理工程师业绩信息办理清单(详见附件6),于2024年10月31日报送省交通质监站(电子版及原件复印件)。
2.2024年8月31日后,交通运输厅将按照本文前述分工原则,组织省交通质监站、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对本次信用信息核查中未申请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变更或删除的监理企业,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查。
五、补录存量业绩信息
申请公路工程监理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项目的存量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补录,之后部管理系统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补录已竣(交)工项目的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须按规定在部管理系统中提交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承诺保证书、项目监理合同书、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监理项目评定书作为审核证明材料。
六、新增业绩录入管理
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均应实时在部管理系统登记。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目前已开工且2025年仍处于在建状态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基本信息、各监理合同段信息准确录入部管理系统。上述信息经审核登记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在部管理系统中,据实选择建设单位已完成登记的项目监理合同段,准确录入个人业绩信息,并提交监理企业复核上报。
(二)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州)质监机构申请在部管理系统开通账号,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项目基本信息、各监理合同段信息准确录入部管理系统。上述信息经审核登记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在部管理系统中,据实选择建设单位已完成登记的项目监理合同段,准确录入个人业绩信息,并提交监理企业复核上报。监理工程师业绩录入工作应在其到岗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应第一时间在官方网站突出位置公布本通知,扩大知悉面,主动督促引导辖区内相关监理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信用信息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
(二)规范信息申报。监理企业应按本文件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在部管理系统中规范填报企业基础信息和业绩信息,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申报信息跟踪。监理企业应主动及时登录部管理系统,查看信用信息核查情况。通过申请信息的“查看流程”或“意见”标签,了解信息处理进程,并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及时完善补正。
(四)保障工作质效。省交通质监站、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核查工作。企业基础信息审核,应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审核,应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满足要求的信用信息,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建立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审核办理台账及相关资料档案,做到可复查、可追溯。
(五)严肃失信处理。对监理信用信息申报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2024年8月31日前,监理企业主动提出删除虚假信息的,不予处理;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基本信息造假、未及时更新的,做退回处理;企业预留信息无法联系,经查企业未继续经营的,注销企业基本账户。
2.2024年8月31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核查和投诉举报查处中,发现监理企业虚报企业基础信息、业绩信息的,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信用处理。
(六)信用扣分标准。
1.监理企业虚报企业基础信息、监理业绩信息(企业/个人)的,按照3分/每项(人)•次,在四川省重点公路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总分中进行扣分,处理结果同步应用到交通运输部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2.监理企业在年度信用评价周期内,扣分累计达到40分以上(含40分),省级信用等级降为D级12个月及以上;累计扣分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但不足40分的,省级信用等级降为C级6至12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5分以上(含15分),但不足30分的,给予省级信用等级降为C级3至6个月。
3.受到省内C级信用处理的单位恢复到当期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受到省内D级信用处理的从业单位,信用处理期结束后,恢复到当期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但不高于B级。
4.监理企业因新增失信行为扣分与已作出信用处理的失信行为扣分累计突破本条第(2)款等次的,且上一信用处理期限执行不足20%(含)的,应将两次失信行为合并信用处理。若上一信用处理期限执行已超过20%,则待上一信用处理完成后,再行处理。
5.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部级信用扣分累计处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办理。
八、其他
(一)本通知自发文起施行,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局《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绩录入工作的通知》(川交质监函〔2019〕26号)同时废止。
(二)在办理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工作中,如有问题,可向省交通质监站咨询。
联系人及电话:范敏028-85527492、倪茂盛028-85525651
收件邮箱:sczjzzzk@163.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80号
收件单位:四川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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