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资阳市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2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0-11-18 09:00:15  信息来源:   访问数量: 40221

尊敬的姚宇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载重货车“双超”治理工作的关心,我们根据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载重货车“双超”治理落实的建议”的具体内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载重货车“双超”治理工作在市、县两级道安委领导下,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标,以强化源头管理、夯实路面联合管控为手段,以深化创先争优、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为纪律保障,不断健全和完善治超组织管理体制机制,持续抓好辖区内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

(一)加强超限检测站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1、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根据我市路网发展和治超需求,2016年,经交通运输厅批准,我市对境内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了优化调整:将雁江区S106线宝台超限检测站调整到S106线迎接镇,乐至G318线增设童家超限检测站,安岳G319线毛家超限检测站进行了升级改造,形成了一县(区)一站的防控体系,基本实现了对我市国、省干线公路的全覆盖。

    2、进一步优化超限检测站配套基础设施,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我市乐至童家超限检测站、雁江区迎接超限检测站试运行不停车预检系统,可实现对通行车辆动态称重、车牌抓拍识别、超限车辆LED显示、信息处理上传和统计分析等功能,能有效甄别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便于实施动态检测和“精确打击”,初步实现了治超执法由传统型向科技型、人工型向智能型的转变。另外,各检测站按照交通行政执法“四统一”要求,加强治超站和卸货处理点的建设,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增购执法装备。如:雁江区迎接超限检测站设置了处罚大厅、监控室、资料档案室、便民服务点等,各功能分区齐全。检测站还专门增购了便携式称重仪、执法记录仪、数码相机、录像机、车轮锁,检测岗亭、办公室、监控室都配备了电脑并接入光纤,安装了红外线监控设备。

3、完善治超制度体系,构建治超长效机制。为深化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构建治超工作路警联勤长效机制,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达到一查双防的目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下发了《资阳市整治普通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细则》,落实了超限检测站公安交警、交通路政24小时驻站制,实行了“四班三运转”“三班两运转”工作机制,确保了执法力量整合到位

(二)强化源头管控,把牢货物装载关口

1、强化货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公安交警与交通运政联勤联动,加强对货运装载源头的监管,督促108家货运企业所属的3707辆重型货运车辆、7家危化品运输公司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落实一岗双责,保证安全制度、经费保障、防范措施、应急救援等工作落实到位;督促3户车辆生产企业、92户机动车销售企业、215家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落实源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3、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按照相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4、加强治超责任倒查与追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夯实路面联合管控,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

1、强化组织机构,确保路面治理到位。为将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我市治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市、县两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县两级交通和公安部门平向、纵向加强协商,达到信息共享,深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调配执法力量,合理部署检查线路,严格路面筛查,在超限检测站、城乡结合部等地段加强路面联合管控,基本形成了统一指挥、集中调度、科学布控的路面联合管控机制。

2、以固定超限检测为主,流动检测为辅,争取超限超载治理全覆盖。针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检测站逃避检查的实际情况,各县(区)执法人员采用流动检测的办法,交警和路政部门在国道和省道重要路段开展流动检测工作,形成了“围追堵截、严防死守”的高压态势。如:雁江区2016年—2020年3月25日,共开展了144次治超联合流动稽查和夜间突击执法行动,仅2020年1月9日23时至24日凌晨4时,就挡获违法超限超载车辆14辆。

我市交通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与公安交警密切配合,积极履行路面管控职责,扎实开展车辆称重和监督卸载工作,“十三五”期间,共投入执法人员50794人次,检测车辆195288辆次,其中超限车辆5154辆次,卸载5032辆次,卸载质量68988.35吨,超限车辆抄告发出1066份,已回复902份,超限比例每年均控制在3%以下。

市交通运输局被省人民政府授予“2014—2016年度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市路政支队被市政府评为“2014—2017年资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

二、目前“双超”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取证困难,一些车主、驾驶员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发现路政部门在执法手段、措施以及设备等方面的缺乏和不足,于是在执法人员要求车辆进站过磅时拒不配合,甚至抵制、干扰、破坏。大量“非暴力不合作”态度和行为让执法人员无可奈何,如:对流动稽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按规定由执法人员引导进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但驾驶员不理睬,锁车离开或软磨硬缠拖延;故意避开超限检测站绕行小道,利用夜深天黑冲闯或在远处躲避等待,观察执法人员疲乏劳累之时见机冲关等等。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争取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借以夯实“1+X+2”超限超载治理机制(即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超限超载治理主体责任(1),车辆、货物等相关职能部门抓好源头控制(X),巩固和强化公安、交通路面联合执法(2)。督促政府切实发挥主导作用,201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168号)对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政府监管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联合巡查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川交发【2016】68号)进一步细化了源头管理方式方法,健全了源头管理体制机制。源头管理部门切实承担起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参与治理。

(二)探索科技应用和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

1. 推进基础信息共享。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督促交通、公安实施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重点货运场站等基础信息,以及违法超限超载处罚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提高治超执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信息自动记录、处罚信息自动传递。

2. 推进公路超限非现场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利用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对货运车辆实施非现场执法,提升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发现率、查处率、执行率。省厅协调省公安、省纪委监委,将交通非现场执法采集的数据信息系统对接入公安机关处罚内网及纪委的监控网络,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实现“三网共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年度审验时发现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未处理完毕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三)强化“一超四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 对于在我市境内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处罚后,要严格落实违法抄告制度,将抄告函连同案卷资料抄送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外地抄送至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抄告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

2. 严格落实实施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车辆或驾驶员违法行为信息后,要切实履行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职责,将符合记分管理条件的及时录入平台,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人、企业形成震慑。

3.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十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涉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失信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交同级公路管理机构,由交通运输部在“信用交通”上进行公示。

对于提案中“借鉴治理酒驾的经验治理超限超载”的建议,我局赞同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已组织有关单位借鉴国内酒驾入刑和国外治超经验,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入刑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方案,相关制度设计正在进一步完善。

再次感谢您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关于政协第四届资阳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第84号的回复

下一篇:关于对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答复

友情链接: